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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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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轨道

  据统计,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需要10万赛会志愿者、40万城市志愿者。志愿者真挚的笑容、出色的服务和友善的行为将唤起每一位奥运会参与者的心灵共鸣。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5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志愿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加强了包括奥运法制环境在内的“软环境”建设,为北京奥运会奥运志愿服务工作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我们也期待,立法不仅体现的是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而且更能成为弘扬志愿精神的助推剂。          
    吴伟

  奥运会志愿者要年满18周岁

    要想成为一名志愿者,并不需要特别的要求,每一个想做志愿者、想为社会作贡献的人,不分男女老少,都有机会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但志愿者也有一些基本条件,一是截至2008年4月,年龄要满18周岁,二是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三是应该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可以用外语进行交流。在一些特定的岗位,还要有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明确志愿者享有的6项权利
 
  《条例》明确列举了志愿者享有的6项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和监督权。同时,《条例》还附有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为今后志愿者权利的拓展提供了空间。

  招募志愿者须告知风险

  《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发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组织的风险告知义务,强化了志愿者风险管理的法定职责。

  契约关系保障各方权益

    《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了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划分相关方的责任,规避相关方的风险,对于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激发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增强志愿者的责任意识。

 
 
 
  来源:《人民铁道》报2008-7-1第5版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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