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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起 劳动者可大胆维权
———看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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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主要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太复杂、诉讼时间太长等问题,很明显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新法的实施对于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1:审理期限缩短15天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为提高效率,新法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点评:新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间,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亮点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首次实行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点评:此举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以前劳动仲裁都是按争议“标的”来收费的,收费是劳动者维权的一个门槛。此举间接鼓励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

    亮点3:诉讼时效延至1年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并明确了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点评: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要告用人单位的时候都发现仲裁时效已经过了,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新法将时效延长,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亮点4: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新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经两级法院判决后才最终生效。新法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案件不再上法院了,这样少了耗时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了。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案件中,劳动者应及时申请仲裁,因为以上争议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新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度作的重大突破,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亮点5:劳动争议适用范围扩大
   
    新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仲裁。
    点评:在现实劳动争议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围绕“什么是用工”将产生大量争议,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新法将“确认劳动关系”纳入其中,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亮点6: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 
   
    新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点评:依据该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该规定为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来源:《人民铁道》报2008-4-29第5版     作者:等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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