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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亮点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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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这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比,新法中有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零成本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会增加国家财政的压力?“仲裁不收费”这一规定虽然在立法研讨中一直被有关人士质疑,但最终被付诸立法,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诉权的保护。
    二、劳动争议时效延长
    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可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担心打官司会失去工作,从而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因此现行的关于时效的规定,并不利于劳动者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法则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
    三、仲裁期限缩短
    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从当事人申请到仲裁机构受理是7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新法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期限上,新法较原有规定有所缩短。
    四、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新法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务中去。
    五、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新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的实际情况,法律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六、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七、争议管辖地更趋合理
    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劳动争议管辖地有3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二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地。实践中,由于约定管辖地的存在,加之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造成了劳动者打劳动争议官司时,可能会千里迢迢奔波到异地。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方便了劳动者申请仲裁。
    八、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
    由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新法对这一问题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如何解决,尚有待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出台。
 
 
 
  来源:《人民铁道》报2008-3-4第5版     作者:等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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