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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们目击了纷繁的法治事件,见证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的出台,法律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新年新气象,新法新规章。2008年,将有更多法律、法规走入我们的生活,影响我们的生活。它们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让我们生活得更加踏实、安全。更值得肯定的是,这些新的法律注入了新的理念,体现了新的要求。这些新理念的注入,让法律更加人性化,也让我们更加感到社会的进步。在其中,影响深远如《劳动合同法》,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如《企业所得税法》,关系诉讼权利如《民事诉讼法》…… 打开2008,新的生活扑面而来。了解新法,会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等 闲 《劳动合同法》
因为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劳动合同法》自提起立法日程之日起就牵动着亿万大众的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向劳动者倾斜”的保护。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解读] 人民法院应对拖欠工资单位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个终身制的“铁饭碗”,这样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强调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对此,法律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强调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规制,标志着劳务派遣从此有法可依。法律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期满,内、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于在实际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不统一,造成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实际税收负担上存在较大差异。两税合一,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势,也符合国际惯例。 [解读]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改变了原有优惠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规定,不再作地域限制,而是扩大到在全国范围都适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职工却因为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该规定保障他们除获得正常工资收入外,还能获得相应补偿。 [解读] 工资应包括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那么,《休假条例》中所说的日工资收入如何计算呢?用人单位一般按月支付工资,所以首先要确定员工的月工资数。月工资不是任意一个月工资的数字就能决定的,而是该员工上年度12个月工资的平均值。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劳动者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所以,用月工资数除以20.92,就能得到该员工的日工资数。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 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去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由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进行了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类型企业,因此,修改决定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删去。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问题是一个社会大众极为关注的问题,《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该办法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做出多项规定,以促进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养老保障的功能和目标。 [解读] 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 办法明确规定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 实行分期给付 办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在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收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办法这样规定,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这些新法桩桩件件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都将对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制的健全是必要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国人的法律意识应当增强,法律必须被切实有效地执行。
相关链接
1月施行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关注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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