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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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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来源:《人民铁道》报2007-11-5第4版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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