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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作客新华网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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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我国将施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是继2005年《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施行以来,铁路运输安全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铁路运输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8月30日,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王勇平作客新华网,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重要内容,尤其是广大公众比较关心的定责、赔偿等问题,为网友作详细解答。

    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这个条例无论是对老百姓而言还是对中国铁路运输安全而言,它的颁布和实施都是一件大事。
    王勇平介绍,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维护铁路运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已不能适应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暂行规定》确立的事故调查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二是《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不适应铁路事业的发展;三是《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不利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事故责任;四是《暂行规定》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标准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特别是铁路经过六次大面积提速,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准确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原因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促进铁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实需要在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暂行规定》作出全面的修改。
    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顺利出台的,它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关心。也正因为如此,铁道部一直采取积极态度促进条例出台。
    针对网友提出的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个条例以及具有什么意义的问题,王勇平说,“长期以来,铁路部门对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基本上是依据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暂行规定》。这一‘暂行’就实行了28年。28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非常需要一个更规范、更完善、更具适应性的条例。”
    至于意义,王勇平谈了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铁路部门要始终不渝地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强化运输安全基础,确保钢铁大动脉安全畅通。国务院这次修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有利于促进和谐铁路建设。铁道部立足于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建设和谐铁路的战略任务。建设和谐铁路,迫切需要依法妥善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同时,铁路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大量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例如,铁路连续六次实施大面积提速,列车速度大幅度提高、列车密度不断加大、列车载重不断增加。这些新情况对正确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条例的修订颁布施行,为铁路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和谐环境。
    三是有利于推进铁路行业依法行政。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暂行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条例对其中已过时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对以前规定的比较原则、比较笼统的内容,予以细化、补充、完善,使各项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并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新颁布的条例,更切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能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条例的主要内容
  
    “1994年也颁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那这次条例与以前两个规定相比有哪些新的特点,这个条例的重点内容又是什么呢?”有网友提问。
    王勇平介绍,这个条例概括起来有七个方面:一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形成了统一的事故分类、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是事故等级类别和分类标准。按照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体现了铁路运输的行业特点。
    三是事故报告制度。条例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对事故报告主体、对象,报告程序、时限和报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
    四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条例规定了列车司机或运转车长的应急处置职责、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权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事故调查制度。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特点,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参加部门及其调查权限,规范了事故调查程序、期限和事故责任认定形式,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
    六是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及适用法律。条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及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七是相关法律责任。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事故赔偿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在回答网友关于铁路事故赔偿限额的问题时,王勇平解释,条例是在综合考虑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比如公路交通)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事故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5万元人民币;将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人民币提高到1500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铁道部早在2003年就形成了《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并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一起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高度重视,在历时四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成熟后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所以说,这个最高限额是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客观实际后确定的,是有充分依据的。
    有网友问:“我国矿难事故最高赔偿标准提升到20万元,而铁路提高到15万元,这样是否有失公平,同命不同价?”
    王勇平说:“修改后的赔偿责任限额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基本上能够满足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需求。我们统计了一下我国2006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为7174.53元,以此为基数,修改后的15万元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居民人均20年的收入。同时,这个赔偿额度也参考了国内相关运输行业,例如与水运、公路运输的赔偿额度是一致的。”
    针对有网友提出的“撞了白撞”的说法,王勇平说:“关于‘撞了白撞’的说法,我在某些媒体上也曾看到过,我只能说,这种说法不准确。”
    王勇平介绍,为什么条例实施的是一般赔偿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考虑:首先,铁路轨道是专用线路,与道路车辆、行人不存在混行。这一点与公路不一样,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不但机动车有通行权,而且非机动车和行人也有通行权。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汽车司机要随时注意和避让同一道路上行驶(行走)的非机动车和行人。
    其次,火车在固定的钢轨上运行,在高速行驶中,一旦出现行人和道路车辆违反铁路法律法规的规定闯入铁路限界时,火车驾驶员除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外,无法躲避和改变方向;而汽车在公路上行驶,不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在平面空间范围内进行能动躲避,具有很大的机动性。
    此外,火车速度快、制动距离长,时速在160公里的列车制动距离都在1000米以上,也就是说,即使完全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很难避免与违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车辆发生碰撞,只能被动地接受事故。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有严禁行人在铁道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规定。例如,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把“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规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8项明确把“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规定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对这种非铁路方责任的路外伤亡情况,国外铁路的规定也是大同小异。比如日本,如发生由于机动车、行人侵入铁路限界与火车相撞的事故,还要追究肇事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要求赔偿对铁路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明确界定铁路部门和社会公众双方责任
   
    针对有关条例明确界定铁路部门和社会公众双方责任的问题时,王勇平谈到,铁路运输企业及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作出的规定既是出于对铁路交通特殊性的考量,更是对社会公众免受铁路高速运输工具侵害的保障。
    事实说明,如果行人和道路车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绝大多数的铁路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条例的立法本意是明确和界定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杜绝因责任界限规定不明,导致对自身行为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一旦出了事故相互推诿、扯皮,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情况。所以,这个规定明确界定了双方责任,这既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关爱。 
    针对网友关于“发生事故以后铁路除处理和理赔外还有哪些措施”的问题,王勇平说,对责任事故的处理与赔偿只是一个方面。一直以来,铁路部门对事故的处理都是非常严肃的。对已经发生的事故,铁路部门严格遵循“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确保及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
    按照此次出台的条例的规定,铁路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责任,对于查找出来的铁路方面的问题,铁路部门将认真调查分析,总结教训,坚决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应急机制,落实责任,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

    条例实施在即三项措施保落实
   
    在回答网友提出的铁路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条例贯彻落实的问题时,王勇平说,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铁路部门主要做了这样几项工作:一是抓紧制定或修订了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抓紧清理铁道部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是与条例规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及时废止或修改,同时抓紧组织制定了一批新的规章制度和配套实施办法。二是抓好学习培训工作。认真抓好铁道部机关公务员、铁路企业领导干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法律事务机构人员、铁路公安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以及铁路运输生产一线及窗口单位的职工培训,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三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把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当前铁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点内容,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普及性宣传。
    本报记者林晓莺

 
 
 
  来源:《人民铁道》报2007-8-31第2版     作者:林晓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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