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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您好,我是个农民,今年68岁。今年7月的一天,在经过一个岔路口时,突然从道旁民宅内窜出3条白色大狗。在3只狗的围攻下我连连倒退,由于慌张摔倒在水泥路上,摔成右手腕粉碎性骨折。我为此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6500余元。请问,这种情况我去找谁赔偿呢? 读者:孙圣堂
孙圣堂读者: 你是由于狗的围攻摔断手腕而造成损失的,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应当由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你所遭遇的损害在民法理论上称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的损害虽然是由3条狗造成的,但可以归结到是由于狗的主人没有尽到对狗的管理职责,即是由3条狗的主人共同不作为的行为导致的,你可以要求3条狗的主人共同赔偿你的损失。你可以先和他们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律师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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